企业“私车公用”,涉及油费、路桥费是报销入账还是作为员工补贴入账?
员工出门谈业务,老板说开“自己的车去吧,回来给你们报销”。大伙工作虽然爽歪歪,但是可苦了老实巴交的会计,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是报销入账还是作为员工补贴福利入账呢?如何进行税前抵扣呢?
一、企业“私车公用”,涉及油费、路桥费是报销入账还是作为员工补贴入账?
首先,私车公用是一种管理费用,是指员工使用私人车辆外出办公,公司为此支付的公用费用。 在私车公用费用处理方面,实际操作中有三种方式。
1、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并约定以月定额租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员工带着相应的凭证去税务机关代开结算凭证,企业可合规入账。
2、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3、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并以每月定额补贴形式发放给员工,并将补贴并入工资。
第一种方式企业管理起来比较方便,但对员工来说一方面补贴的费用与实际产生的费用出入参差不齐,出差多的员工补贴金额相差比较多,会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需要员工去税局代开结算凭证,流程比较繁琐。
第二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实报实销,金额对齐。但这给公司财务增加了大量的审核工作量,另外对员工带来的票据真实性也没办法验证,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第三种方式补贴并入工资,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做企业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前两种方式下,员工作为出租方,属于财产租赁行为,需要到税务局代开结算凭证,金额超过500元/次的,需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税率13%,超过800元的,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签订租赁合同涉及到增值税和个税,有一定的税负。其次,租金或补贴要与车辆价值相匹配,比如,一辆面包车的原值3万,预计可使用10年,每月折旧约250元,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为1000元,明显超过月折旧额,这就不具有合理性,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工资。
员工出门谈业务,老板说开“自己的车去吧,回来给你们报销”。大伙工作虽然爽歪歪,但是可苦了老实巴交的会计,员工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是报销入账还是作为员工补贴福利入账呢?如何进行税前抵扣呢?
一、企业“私车公用”,涉及油费、路桥费是报销入账还是作为员工补贴入账?
首先,私车公用是一种管理费用,是指员工使用私人车辆外出办公,公司为此支付的公用费用。 在私车公用费用处理方面,实际操作中有三种方式。
1、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并约定以月定额租金的形式发放给员工,员工带着相应的凭证去税务机关代开结算凭证,企业可合规入账。
2、企业与员工签订租车协议,以实报实销的形式发放给员工。
3、企业与员工没有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并以每月定额补贴形式发放给员工,并将补贴并入工资。
第一种方式企业管理起来比较方便,但对员工来说一方面补贴的费用与实际产生的费用出入参差不齐,出差多的员工补贴金额相差比较多,会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需要员工去税局代开结算凭证,流程比较繁琐。
第二种方式的好处就是实报实销,金额对齐。但这给公司财务增加了大量的审核工作量,另外对员工带来的票据真实性也没办法验证,这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
第三种方式补贴并入工资,作为工资薪金项目做企业税前扣除。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前两种方式下,员工作为出租方,属于财产租赁行为,需要到税务局代开结算凭证,金额超过500元/次的,需要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税率13%,超过800元的,需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签订租赁合同涉及到增值税和个税,有一定的税负。其次,租金或补贴要与车辆价值相匹配,比如,一辆面包车的原值3万,预计可使用10年,每月折旧约250元,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的月租金为1000元,明显超过月折旧额,这就不具有合理性,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变相发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