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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OPPO为例 商标注册申请要趁早!

2021-06-24知识产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OPPO公司申请的诉争商标与欧柏医疗器材公司的引证商标的国际分类均为第28类健身器材。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驳回OPPO公司在诉争商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最近,OPPO公司对于健身器材的商标注册申请就在这一条上吃了亏。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以OPPO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之情形为由,作出诉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OPPO公司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OPPO公司申请的诉争商标与欧柏医疗器材公司的引证商标的国际分类均为第28类健身器材。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商标,构成诉争商标权利障碍,驳回OPPO公司在诉争商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请求。

OPPO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张诉争商标为“OPPO”驰名商标的同系列商标;欧柏医疗器材公司针对“OPPO”驰名商标在各个类别进行抢夺性注册,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今年6月中旬,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对OPPO公司关于诉争商标已具备一定知名度并与引证商标形成市场区分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法院认为,截至本案审理终结前,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且OPPO公司所述事由亦非本案中止审理的法定事由。故OPPO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本案为商标授权案件,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对此不予评述。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由本案可知,商标注册申请讲究先来后到,即“在先”原则,企业的商标注册申请应趁早。如果想着等企业或项目做大了再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往往会遇到重重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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